考慮到人員在登離船以及在船工作期間的安全,國際海事組織對登離船時的舷梯(包括跳板)角度,以及船舶梯道角度(此角度是指正常情況下,舷梯或梯道相對于水平面的夾角),有一個硬性要求,也即人員登離船時,和正常行走于船上時,所使用的舷梯(包括跳板)和梯道不能太陡,不可存在導(dǎo)致人員跌落的危險。
海安會第MSC.1-Circ.1331號通函第3.7.1條要求:登離船使用的跳(gangway)不得在和水平面間夾角超過30°的情況下使用,舷梯(accommodation ladder)不得在和水平面間夾角超過55°的情況下使用,除非其在設(shè)計上允許超過上述角度限/制,并將該許可明顯標(biāo)記得跳板或舷梯上。本條要求適用于2000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,但對之前的船舶也有追溯要求。
國際消防安全系統(tǒng)規(guī)則(簡稱FSSCode)第13.3條要求:生活區(qū)用作脫險通道梯道的傾斜角一般為45°,但不大于50°,在機器處所和小處所則不應(yīng)大于60°。本條要求適用于2002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。